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管理规定2006年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注册入学者,应于注册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注册,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请假(病假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弄虚作假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系办公室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基本学制三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最多可以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一般不少于二年;三年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修满五年仍未完成规定学业者,不得继续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十六条  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收取学费。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类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包括平时随堂测验、期中考试、期末考试以及其他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

(一)考核方式可采取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等,采取何种方式由各系根据课程性质提出方案,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二)跨学期(学年)课程,每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考核,按学期分别评定成绩,计算学分。

(三)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为60%:40%或者70%:30%。

课程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项成绩。各项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照教师的规定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四)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一经重修注册,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根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操作,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打分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因病或有生理缺陷不能正常跟班上体育课者,须凭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视学生具体情况调整考核项目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学时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缓考。缓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成绩视同期末成绩。缓考不及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结束时,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考试。未经学校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取消该课程补考资格,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按照十八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学生均应注册重修。

(二)在学期间重修次数不限,重修及格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按60分记载;重修不及格时,成绩如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持考试有关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并遵守《天津城市职业学院考生守则》。未带学生证及有关证件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允许补考一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根据《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转专业的要求如下:

(一)新生第一学期不准转专业;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审查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三)毕业班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四)学生在学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在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系系主任写出推荐意见,经转入系考核后,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上报主管院长批准。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经转入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拟转入学校书面通知本校后,由本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跨省市转学,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本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拟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申请转入本校学习者,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学生转学,应当在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审查期间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暂时中断学业并经学校批准者,可予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达六周的;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四)自费留学的;

(五)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六)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年为单位,期末考试前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能评奖学金,不能享受助学贷款,发生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   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   学生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系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需继续休学,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复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文件向系及有关部门提出复学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者,应当出具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系领导审核后,由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节  退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重修后课程不及格累计超过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系上报,并附有关证明或者情况说明等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提出申诉。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凡退学学生,所在系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单一式两份,并注明其退学时间和原因,一份送教务处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应当在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手续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各系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并给予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一)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取得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数;

(二)   德、智、体等综合鉴定合格;

(三)   获得规定的等级证书或所学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后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原所在系提交学习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在一年内重修所缺课程或学分,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五年修业年限届满,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做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如违反以上规定,按《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必须向学校申请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天津城市职业学院网络使用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每学年采取授予“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优秀大学生”、“优秀大学生干部”等称号分为国家、省市和学校三级,分别由相应部门评选、授予。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提出书面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果无法送交本人,学校根据法律程序,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批准,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河北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