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注册的普通高职学生,其它各类学生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与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被公安机关收容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可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的,视其金额大小及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因该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窝赃、销赃、转移赃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群殴为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对造成伤害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对教师或其他校内工作人员,寻衅滋事、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实施侮辱、围攻、殴打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校内聚众赌博或组织赌博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按《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代写、买卖论文、作业等学习内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起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扰乱课堂秩序或旷课、迟到、早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0—39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40—59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及以上或连续两周旷课的,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情绪,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取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留察以上处分;
(四)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交通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骑车、驾车造成事故的,其责任、后果自负,并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触犯法律、法规,按第十条处理;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乱贴、乱画,或散发、张贴宣传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社团或开展社团性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或以募捐为名骗取财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聚众、示威、游行的;设摊设点宣传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动用校园设施,造成不良影响或破坏校园环境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故意损毁学院花草树木,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及其它公共设施和公用设备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不听从学校管理人员正当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故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实习期间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对在公共场所违反学校管理要求或影响在校大学生形象的并不纠正错误言行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事件的查实。
(一)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系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二)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学校管理部门在其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
(三)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系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校保卫处调查。学校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由相应部门协同按规定处理;
(四)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生处或保卫处)主持下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处分意见的告知。
学院或教务处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之前,须告知学生拟给予的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学生本人签收处分意见告知书,学院或教务处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对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系做出处分决定。系级处分决定,需经系务会讨论通过,报学生处备案;考试违纪行为由校教务处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二)对于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处、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会议讨论决定;
(三)有关各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并协助有关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四)学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
(五)对发现的学生违纪事件,在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处理意见。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期末发生的违纪事件可延期至下学期处理结束。
第三十三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
(一)学生所在系将学校处分决定的文件送达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签收处分送达通知书,拒绝签字的,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视同送达;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邮寄或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处接收学生申诉材料。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对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提出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均须备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校内所有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一律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05年 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