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及评优办法
为鼓励我院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主管理能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职学生。凡修满一学年的在校普通高职学生,均可参加以下奖学金评定。
第二条 奖学金的种类包括: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先进班集体奖励金。
第三条 评定条件、等级、金额及比例:
(一)优秀大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1、优秀大学生评选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积极要求进步;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诚恳,热爱集体,带头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要求自己严格,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是奖学金(学业优秀奖或单项奖)获得者;
(5)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达标,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6)学年综合素质测评优以上。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校级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条件,担任班级及以上干部职务满一学期;
(2)工作主动性强,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在班级或学校的相关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工作作风扎实,原则性强,工作认真细致、办事公道、工作效果好。
3、评选比例及标准:
(1)优秀大学生的评选比例原则上为班级学生人数的15%,每人100元或奖品;
(2)优秀学生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为班级干部人数的10%,每人200元或奖品。
(3)每学年按比例推荐“校级优秀大学生”参加“市级三好学生”评选,奖学金1000元(政府拨款)。
(二)学业优秀奖学金
1、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通考合格;
(3)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文明行为,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达标。
2、等级及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学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发放标准:每人600元,按学生人数的3%评定;
二等奖学金,学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发放标准:每人400元,按学生人数的8%评定;
三等奖学金,学年各科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发放标准:每人200元,按学生人数的18%评定。
(三)单项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种类:精神文明优秀奖、专业技能优秀奖、科技创新能力优秀奖、社会实践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可兼得)
2、评定条件及奖学金标准:
精神文明优秀奖: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如扶贫济困、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和生命,产生一定社会反响,受到市区级组织表彰的。奖励600元或奖品/人。
专业技能优秀奖:在大学生各类国家级或市级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奖的。学校奖励现金或奖品,国家级:600元/人,市级:400元/人。
科技创新优秀奖:论文、设计、译作、研究成果等在市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竞赛中获奖,经科研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取得科技发明、创造等专利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学校奖励现金或奖品,国家级:1000元/人,市级:600元/人。
社会实践优秀奖:积极组织参加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或社团活动,在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校奖励:100元或奖品/人。
文体活动优秀奖:在运动会或文艺比赛中获得市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个人。学校奖励现金或奖品,国家级:400元/人,市级:100元/人。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评定办法另见《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五)先进班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委会、团支部班子健全,班干部政治坚定、作风扎实、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勇于创新、凝聚力强,能充分发挥班干部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课余生活丰富多彩。
(2)全班同学热爱集体,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崇尚科学、健康文明、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全学年出勤率达到95%以上,班级无重大事故,无不达标宿舍,无学生受纪律处分。
(3)全班同学勤奋好学、互帮互助、学风优良,全班考试及格人数达90%以上。班内多人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班集体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4)积极开展文体活动,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全学年在各类教育、学习、纪律、卫生、体育等工作评比中名次均在全校40%之前。能圆满出色的完成学校、系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2、奖励方式:
“校级先进班集体”由学校颁发奖状,并拨发200元的奖励金或奖品。每学年按比例推荐校级先进班集体参加市级先进班集体评选。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参评本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行政或刑事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年度内课程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合格。
(三)有旷课记录。
(四)综合素质测评良以下。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副校长(副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
(二)系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院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高职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第六条 各项奖学金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和评选办法,下达评奖名额。(各系应根据不同奖项的评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学生上交申请材料。申报奖学金的集体和个人要相应填写“先进班集体审批表”“优秀大学生审批表”、“优秀学生干部审批表”、“奖学金审批表”(各一式三份)。
(三)各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奖学金评定要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产生基础上进行,各系和辅导员要认真组织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工作。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各系进行先进班集体的提名。提名时,要有学生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和其他班集体同学代表的意见。
(四)各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各系签署初评意见并上报初评结果。各系应对所确定上报名单负责,如在审核阶段发现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增补。
(六)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七)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八)学校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将名单在校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九)组织召开表彰会,协调奖学金发放工作。
(十)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学生获奖情况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生工作处工作档案。
第七条
公示: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诉:学生个人对评选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院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以上各项评优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严格要求参评集体和个人条件。
(一)在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条 说明:
(一)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暂行)》、《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校级“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0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