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试行)
2006年06月06日 学生处
为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规范各项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学生树立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努力方向,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为社会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提供学生素质状况的完整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标设置
评价体系设一级指标三部分,共包括二级指标20项,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各级指标所占分值和比例详见《综合素质评价指标》。
二、工作体系
各有关处、部、委、室为评价工作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结果。学生处负责协调。各系负责本单位各项评价工作的落实、各项考评材料的汇总、录入。辅导员负责所辖班级(学生)评价工作的组织和有关指标的评价。班“两委”(班委会、团支部)为基本评价单位,在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具体指导及主持下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分工
按照指标的属性和评价的内在要求,结合各级评价者的工作职责和特点,实行 “部分指标自评与考评相结合”制,不列为自评的指标实行“唯一评价”原则。
四、评价程序及要求
1、各班级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评价原始材料。
2、各部门、各单位将开展的有关工作(活动)的结果于活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公布(发)至各系。
3、校、系各学生干部主管部门、学生社团主管部门,非学生干部工作使用部门将有关考评材料于学期末前送各系。
4、各班主任、班两委于次学期初组织学生自评(自评部分的指标;自评占该部分指标合计分值的20%)、考评(考评占80%),将结果送辅导员。
5、辅导员负责考评的协调、组织,将考评情况报系。
6、各系汇总各类评价材料后,由专人负责录入电脑。
五、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