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务报酬以完成学业,并从中逐步培养困难学生劳动光荣的观念和自力更生的能力。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和引导勤工助学活动,使学院勤工助学活动能够长期、有序的开展下去,本着“立足自力,服务学院”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组织机构
(一)原则
1、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应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2、学院各级领导和部门要真正关心和积极支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凡能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部门都要尽可能地接受和安排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支持困难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得经济支持、圆满完成学业。
3、需要设立勤工助学的部门,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需要的勤工助学工作岗位内容、要求、劳务酬金和需求等具体情况向学生处通报。
4、凡是要求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本着自愿报名,学院审批的原则,由学生自愿报名、系初审推荐,经学生处审批后安排。
5、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二)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以及协调和领导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2、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授权学生处对全院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收集、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并协调全院的勤工助学工作。
3、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学院院长
副组长: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
成员:学生处负责人、勤工助学负责老师、各系辅导员。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程序
(一)每学期开始,各系对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做深入的调查,确认属于贫困生后,报学生处建立贫困生信息库。
(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先提交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确定认可后,将申请人名单报学生处。
(三)各系应根据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名额、岗位设置情况,审查确定勤工助学人员,并组织其填写“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勤工助学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四)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前,由学生与用工部门直接商谈,双方提出各自要求,商谈结果经双方确认后,用工部门与拟上岗学生应以协议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即可开始正式上岗工作。
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需本人申请,经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二)学生参加院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学院和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商业性盈利活动,不得参加传销活动。
(三)学生不得因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院规校纪,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诚实劳动或服务,担当一定的工作责任,按照用工部门的要求完成任务。若发现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任务,用工部门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其工作情况扣发部分或全部勤工助学报酬。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用工部门有权提请学院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资格。
(五)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工作期间如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其工作,应至少提前两周告知用工部门,待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开。若出现无故空岗、离岗,视情况追究其责任;情节恶劣者,将取消该生以后参加任何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本办法适用于高职学生,解释权归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处。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0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