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学生证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新生入学报到注册、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学籍后发给的学生身份证明。学生证应由学生本人保存,严禁转借和挪作他用。
二、学生证件发至在校的国家计划内统招的学生。
三、新生入学领取学生证,需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统一办理。此后每学期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辅导员处办理注册手续,已交学费者在学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否则不予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迟到未按时注册者,根据学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学生在校期间因故丢失学生证件,须填报“补发学生证申请书”,说明遗失地点、时间、原因等,经各系领导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补证手续。若不办理备案补证手续,一切后果自负。补发新学生证,要收取工本费。办理学生证件时间定为学期内每周五下午2:00—4:00。
五、为了方便广大学生,凡因故丢失证件者,需以系为单位,到学生处集中办理以上手续,个人不予接待。
六、对于假报遗失学生证申请补发者,私自转借他人或是涂改的,一经查出按照《天津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学生在寒暑假探亲可持学生证购买半价车票。在校期间,如家庭地址有变动,要改变乘车区间时,需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和父母工作单位的证明,经系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变更手续。
八、学生证除在校内教学机构按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抵押外,不得在校内外其他场所抵押,否则责任自负。
九、学生退学、转学、毕业时,需交回本人学生证,遗失学生证要交纳工本手续费,遗失学生证者还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声明作废。(毕业生凭学生证领取毕业证)
十、学生证的使用与保管,对维护学校纪律、保卫学校的安全有重要意义,学生应注意保管和爱护,提高警惕,严防他人利用我校的学生证,冒充我校学生违法乱纪。如发现此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
十一、本规定相关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2005年9月